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临检一部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楼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41987********,汉族,文化程度职高,无业,住杭州市临安区**街道**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5月26日被原临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8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7月1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楼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下旬至7月14日期间,被告人楼某某采用拉车门的手段,在杭州市临安区**街道**号门口、 **城附近、**号北侧等地路边盗窃车内物品作案4起,窃得现金34000余元、价值人民币3760元的黄金貔貅手链1条、油卡1张。分别如下:
1、2020年6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楼某某采用拉车门的手段,从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杭州市临安区城区道路路边的闽A76****号轿车内,窃得中国石化加油卡1张。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2、2020年6月30日凌晨,被告人楼某某采用上述同样手段,从被害人李某甲停放在杭州市临安区**街道**号门口路边的浙ABP****号轿车内,窃得现金人民币6700元,并挥霍。
3、2020年7月13日凌晨,被告人楼某某采用上述同样手段,从被害人华某某停放在杭州市临安区**街道**城**大排档边的沪C75****号轿车内,窃得现金190元及价值人民币3760元的黄金貔貅手链一条。赃物销赃得款3080元,并挥霍。
4、2020年7月14日凌晨,被告人楼某某采用上述同样手段,从被害人程某某停放在杭州市临安区**街道**号北侧路边的浙DR9****号轿车内,窃得现金人民币27400元,并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说明、户籍资料、杭州市临安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廖某某、余某某、刘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华某某、程某某、李某甲、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楼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勘验笔录,搜查笔录、刑事扣押笔录,被告人楼某某、证人廖某某的辨认笔录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及制作说明,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本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楼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楼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楼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
1.被告人楼某某现羁押在临安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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