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2588号
被告人楼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本市富阳区**街道**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4月15日被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于2006年3月31日刑满释放;因赌博,于2006年11月6日被富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楼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楼某某虚构自己做烟酒生意的事实,取得被害人刘某某的信任,后以微信限额、资金周转困难等为由,以借款的名义,合计骗得被害人刘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16900元,骗得款项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挥霍。后在被害人刘某某的多次催讨下,被告人楼某某以支付利息的名义给付人民币1000元。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楼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楼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巧萍
(院印)
2020年1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楼某某现在原住处候审(联系方式13968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单轨推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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