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1577号
被告人楼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301821985********,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建德市**镇**村**号,现住建德市**街道**花苑**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4月15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楼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楼某某下载“闲聊”APP并创建好友群,用“龙游茶苑”APP上的“亲友圈”功能开房,组织群里人员以“十三道”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局结束从大赢家处抽取6元或者10元的头费,在闲聊群以红包方式进行结算,共计抽头获利人民币480204元。
被告人楼某某经电话传唤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发出红包汇总表、随案移送清单、认罪认罚材料等;证人李某某、方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楼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人身搜查笔录及照片等;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楼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楼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楼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楼某某认罪认罚,已部分退出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献军
2020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楼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