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二部刑诉〔2020〕2537号
被告人楼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1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杭州市萧山区**镇**村**号。因嫖娼,于2010年5月2日被行政拘留五日;因赌博,于2013年6月19日被行政拘留三日;因赌博,于2014年9月3日被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本案,于2020年8月2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闻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9005198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杭州市萧山区**街道**小区**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8月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楼某乙,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1196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杭州市萧山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2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闻某某、楼某甲、楼某乙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底,郑某某(另案处理)纠集被告人闻某某、楼某甲、楼某乙等人,经商量、分工后,于2020年8月1日晚上至8月4日凌晨期间,在杭州市萧山区**镇**村**隧道口,使用锥形筒设置路障拦截过路渣土车,并以举报渣土车违规相威胁,强行向渣土车带队人员丁某某收取50元/辆的过路费,三次累计共强行索取人民币58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楼某甲、楼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闻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闻某某、楼某甲、楼某乙分别退赃900元、1000元、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清单、手机聊天记录,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条;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缪某某的证言,案发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楼某甲、闻某某、楼某乙及同案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扣押笔录,被告人闻某某及郑某某、被害人丁某某的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楼某甲、闻某某、楼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楼某甲、闻某某、楼某乙相互结伙,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楼某甲、闻某某、楼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楼某甲、楼某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祎
检察官助理:张丰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楼某甲、闻某某、楼某乙现取保候审
2.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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