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1〕266号
被告人楼某甲,曾用名楼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2198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三门县**镇**村**号。2009年7月7日因吸毒被三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1年8月4日因吸毒被三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1年9月16日因吸毒被三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1年9月17日因吸毒被三门县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2年2月14日因非法拘禁被三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2012年3月1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三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4年3月7日因吸毒被三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3月21日因吸毒被三门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4年7月1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三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同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2015年4月7日被三门县公安局责令社区康复三年;2015年12月30日因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被三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2017年8月29日因吸毒被三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9月8日因吸毒被三门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4月16日被三门县公安局责令社区康复三年。现因本案于2020年11月5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楼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以来,被告人楼某甲在自己参与百家乐网络赌博的同时,通过微信方式接受叶某某投注,帮助其在“太平洋在线”赌博网站上分,共提供一万四千元的百家乐筹码供叶某某赌博。同年12月4日,楼某甲主动到三门县公安局投案,但未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交易明细、认罪认罚材料、前科材料、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楼某丙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楼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电子数据: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楼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楼某甲为他人提供赌博筹码进行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楼某甲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泽远
2021年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楼某甲现被羁押在临海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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