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19〕437号
被告人樊三儿,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61988********,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临县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县**镇**村**号。2005年5月31日因犯强奸罪被离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0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2018年10月9日因涉嫌强奸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1月7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3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份,被告人樊三儿与山西省临县女青年高某某在太原市小店区**街**小区**号楼**室同居,2018年6月份,高某某与被告人樊三儿分手,并告知被告人樊三儿让他过新的生活后失去联系。2018年10月7日被告人樊三儿通过其朋友郭某某联系高某某中午吃饭,当日14时许吃完饭后,被告人樊三儿以让高某某到**小区**号楼**室拿走高某某的东西为由,强行将高某某带至**室。当时15时许,被告人樊三儿不顾及高某某的极力反抗,强行脱去高某某的衣服将高某某奸污。后被告人樊三儿不让高某某离开自己,于2018年10月8日凌晨4时许,再次强行脱高某某的衣服,将高某某的线衣,内裤撕烂,将高某某再次奸污。10月8日9时许,高某某趁被告人樊三儿上厕所之际将房门反锁以跳楼相威胁,被告人樊三儿强行踹开房门,对高某某实施拳打脚踢,用烟头烫,用水浇等暴力行为,第三次将高某某奸污。10月8日17时许,被告人樊三儿带高某某到**村**造型理发店洗头,高某某趁被告人樊三儿离开自己之际,向理发店工作人员韩某某求助,借用韩某某的手机向其工作的万柏林区**村**酒店寻求帮助。后被告人樊三儿于当日19时许又带高某某到**街**甲店摘隐形眼镜,高某某趁机再次向**乙店的工作人员魏某某寻求帮助,请魏某某给其家人打电话来相救,魏某某联系其家人后并报警。后被告人樊三儿将高某某带回***小区*号楼**室时,被随后赶来的公安干警抓获。被告人樊三儿限制高某某人身自由达29小时之久,且对高某某实施暴力行为,致高某某全身多处不同程度受伤,其右小腿外侧深Ⅱ°烫伤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报案材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文书及被害人的伤情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三儿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贾剑芳
2019年4月17日
附: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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