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三部刑诉〔2020〕1411号
被告人樊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县**镇**村**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樊乐在南昌市西湖区**城商圈**号**会所门口,趁被害人周某某独自一人坐在车辆主驾驶位置之际,快速从后车门进入,用手勒住周某某脖子进行威胁恐吓,迫使周某某通过支付宝向樊乐转账现金10000元。
2020年8月21日4时许,民警在南昌市青山湖区**路**宾馆**房间内抓获樊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材料等书证;
2.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樊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现金10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杰
2020年11月24日
附:1.被告人樊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卷宗三册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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