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公诉刑诉〔2020〕1729号
被告人樊仕波,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811982********,汉族,文盲,无业,住重庆市永川区**镇**村**号。2007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7年6月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10月因犯抢夺罪被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6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7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8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6月2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仕波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樊仕波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20时26分许,被告人樊仕波在本市上城区西湖天地**店铺附近临湖石凳处,趁被害人马某某不备之际,窃得其放在身侧椅子上的苹果iPhone11PRO手机一部(经估价价值人民币6460元),随后逃离现场,并于当日22时许在清泰立交桥附近将该手机销赃。
同年6月24日23时37分许,被告人樊仕波在本市上城区西湖天地**店铺附近临湖石凳处,趁被害人叶某某不备之际,窃得其放在身侧椅子上的苹果iPhone7手机一部(经估价价值人民币750元),随后逃离现场,并于次日凌晨1时许在清泰立交桥附近将该手机销赃。
同年6月25日16时许,侦查人员在本市上城区**号**酒店内将被告人樊仕波抓获归案。案发后,涉案苹果iPhone7手机已被侦查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叶某某。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仕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应适用《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丁海英
二○二○年九月九日
附:
1.被告人樊仕波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及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