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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兵盗窃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樊兵,曾用名凡兵,男,199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231995********,汉族,专科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陕西省咸阳市**县**镇**村**组**号。2016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20年4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9日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兵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樊兵在兰州市城关区**巷**号楼,翻窗进入该楼**室,趁室内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蔡某某放置在该室内鞋柜上的苏烟五包,床头柜内钥匙一把。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110元。破案后,赃物追回,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樊兵的供述和辩解;4.户籍信息、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抓获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5.鉴定结论通知书;6.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樊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兵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樊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樊兵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书记员:胡新花

2020年84

附件:1.被告人樊兵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2.起诉书8份,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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