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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则峰、施占东等人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案)_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樊则峰,绰号“小峰”,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镇**村委**组**号,现住会泽县**街道**花园**期**幢**单元**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5月13日被会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甲,又名郭某乙,绰号“眼镜”,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家住会泽县**街道**组**路**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施占东,曾用名冯洪明,绰号“小洪明”,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3212319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家住巧家县**房乡**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10月8日被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后在云南省未成年犯管理所服刑至2013年1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5月28日被会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31983********,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家住会泽县**街道**村委**组**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汤某某,又名建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30326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家住会泽县**街道**村委**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6月28日被会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又名张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家住会泽县**街道**路**号。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4年2月25日被会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后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至2006年12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则峰、施占东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郭某甲、王某某、汤某甲、张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上述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19年12月8日第一次退回会泽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会泽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8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20年2月23日第二次退回会泽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会泽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23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以来,被告人樊则峰开设济远寄售行非法向社会不特定人员放高利贷,并笼络和招募王某某、郭某甲、施占东、汤某甲、张某甲等人,以济远寄售行为依托和据点,为非法索要债务,在会泽县范围内有组织的采用滋扰、纠缠、看守控制、跟随、辱骂等“软暴力”手段及殴打、威胁等暴力方式对多名被害人实施非法拘禁违法犯罪行为,还为帮他人讨债组织实施了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寻衅滋事犯罪行为。该组织成员相对固定,组织分工明确,长期纠集在一起共同实施了多次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会泽县范围内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属恶势力犯罪集团。具体违法犯罪事实如下:

一、非法拘禁犯罪事实:

1、2016年3月至6月期间,被害人李某甲向济远寄售行借款人民币111万元,月利息6分,后李某甲每月支付高额利息到2016年10月底因资金周转困难而无力按时还款付息。2016年11月份的一天20时许,被告人樊则峰、王某某、郭某甲、施占东四人将李某甲看守控制在济远寄售行内进行讨债,并对李某甲进行殴打、辱骂,非法剥夺李某甲人身自由直到第二天早上。

2、2015年期间,被害人张某某向济远寄售行借款人民币5万元,月利息6分,张某某支付了一段时间的高额利息后因资金困难而无力按时还款付息。2016年3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樊则峰、郭某甲、施占东将张某某看守控制在济远寄售行内进行讨债,并对张某某进行殴打、辱骂,非法剥夺张某某人身自由直到第二天下午。

3、2016年期间,被害人万某某帮他人担保向济远寄售行借款人民币3万元,月利息7分。2016年的一天12时许,被告人樊则峰、郭某甲、施占东因找不到借款人讨债,便将担保人万某某喊到济远寄售行,随后采用看守控制、跟踪尾随、威胁辱骂等非法方式向万某某讨债,非法剥夺万某某人身自由直到第三天早上。

4、2017年7月底一天晚上,被害人保某某向樊则峰借款人民币3万元赌博输掉,因保某某没有钱还,被告人樊则峰、郭某甲便安排被告人汤某甲、张某甲跟随看守着保某某,在跟随看守期间保某某又进行赌博继续向樊则峰借钱,先后共向樊则峰借款人民币14万余元,张某甲、汤某甲一直持续跟随看守着保某某,直到保某某找到胡某某来帮其担保才没有跟随,先后跟随看守保某某一个星期左右,严重影响了被害人的工作、生活。

5、2017年的一天,被害人胡某某帮保某某担保向樊则峰借的人民币14万元,还款期限到后因找不到保某某讨债,被告人樊则峰、郭某甲、张某甲、汤某甲多次把担保人胡某某喊到济远寄售行内,采用轮流看守、跟随、辱骂等方式进行非法讨债,其中一次持续时间接近24个小时,其余每次都在10个小时左右。

6、2016年12月29日,被害人查某某帮保某某担保向樊则峰借款人民币33333元,月利息7分。还款期限到后因找不到保某某讨债,2017年10月3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樊则峰、郭某甲、施占东把担保人查某某喊到济远寄售行内,采用看守控制、跟随、威胁等非法方式向查某某讨债,非法剥夺查某某人身自由直到第二天凌晨6时许。

7、2015年12月份一天,被害人郭某乙他人担保向樊则锋借款人民币4万元,月利息7分。2017年五六月份的一天17时许,被告人樊则峰、郭某甲等人因找不到借款人讨债,便将担保人郭某乙喊到济远寄售行内,采用看守控制等方式向郭某乙讨债,非法剥夺郭某乙人身自由直到第二天下午15时许。

8、2016年期间,被害人郭某丙向济远寄售行借款人民币32万元,月利息6分,郭某丙支付了一段时间的高额利息后因资金周转困难而无力按时还款付息,2016年一天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开车到会泽县城二环路郭某丙的合鑫修理厂将郭某丙拉到济远寄售行进行追债,被告人樊则峰、王某某、郭某甲、施占东将郭某丙带到济远寄售行内,采用轮流看守控制等方式向郭某丙非法讨债,非法剥夺郭某丙人身自由直到第六天16时许。

二、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2016年6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樊则峰等人因帮他人到会泽县城**街唐某某开的**宾馆讨债遭到威胁而产生不满,后被告人樊则峰、谢某某(另案处理)组织邀约了被告人施占东等十多人手持用钢管焊接的大砍刀等械具,到**宾馆大厅内对宾馆里的吧台、木质根雕茶几及根雕茶几上的物品等进行打砸,樊则峰和谢某某还用手殴打了宾馆服务员邱某某。经会泽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打砸坏的根雕茶几、大理石面板、金灶热水器损失价值在案发日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931元。

三、违法事实:

1、2014年底至2015年初,被告人樊则峰、王某某、郭某甲等人因找不到借款人讨债,便多次到会泽县**街邮政储蓄银行找担保人李某乙,对正在上班的李某乙采用滋扰、纠缠、跟随、辱骂等方式进行非法讨债,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工作秩序。

2、2014年还是2015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因找不到借款人赵某某讨债,便到会泽县**街道**村向赵某某的父亲李某丙进行非法讨债,在讨债过程中因言语不和,王某某便用石头将李某丙家的玻璃砸烂两块,后王某某又找人将砸烂的玻璃换上。

3、2018年1月18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会泽县城体育馆前面通宝路上遇到余某某,在向余某某讨债的过程中双方发生争执,王某某用一把折叠刀将余某某腿部杀伤。经会泽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余某某本次损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案材料;2、书证:户口证明等;3、被害人李某甲、张某某、万某某、唐某某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蒲某某、杨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樊则峰、王某某、郭某甲、施占东、汤某甲、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会泽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会泽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伤情鉴定文书;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刑事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则峰、郭某甲、施占东、王某某、汤某甲、张某甲在非法讨债过程中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则峰、施占东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至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一至二款之规定,属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樊则峰系首要分子、系主犯,被告人郭某甲、施占东、王某某、张某甲、汤某甲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樊则峰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应以非法拘禁罪和寻衅滋事罪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施占东犯非法拘禁罪的缓刑判决宣告以前还有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尚未判决,应当撤销原判缓刑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和原判非法拘禁罪实行数罪并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樊则峰、施占东、郭某甲、王某某、汤某甲、张某甲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存良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樊则峰、郭某甲、施占东、王某某、汤某甲、张某甲现羁押于会泽县看守所;

2、移送卷宗21册、卷外材料16页、量刑建议书7份、证据目录一份、光碟27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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