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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后满盗窃案)_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拱检刑诉〔2018〕56号

被告人樊后满,男,汉族,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4241976********,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大桥**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4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7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12月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后满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29日11时47分,被告人樊后满至本市拱墅区祥符街道月星家居南门附近的水果店,趁被害人刘某某不备窃得其放在上衣右侧口袋内的价值人民币1 319元的玫瑰金色VIVO牌X6手机一部,后以300元的价格予以销赃。

同年12月7日,公安机关在本市拱墅区铭泰酒店三楼棋牌室将被告人樊后满抓获,并从其处扣押现金人民币332元、黑色电脑包一个、黑色雨伞一把、黑色羽绒服一件,其中黑色羽绒服已发还被告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接受证据清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等书证、物证;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樊后满的供述和辩解;

4.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7.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后满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后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后满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 霞

二0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附:

1、被告人樊后满现羁押于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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