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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外盗窃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刑诉〔2020〕2459号 

被告人樊外,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4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乡**村**组**号。2010年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先后于2013年2月6日被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3年7月16日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4年5月13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5年4月7日被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12月23日被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9年7月30日,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20年9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外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樊外到温州市瓯海区**街道**村**路**号**楼,分别进入被害人龙某某、李某某等人居住的三个房间内实施盗窃,从被害人龙某某居住的房间内窃得7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材料、归案经过、前科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龙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樊外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及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外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次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樊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樊外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樊外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冶宠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樊外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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