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宏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13日夜,被告人樊宏伟在济源市西轵城村内将被害人任某某一辆踏浪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将该电动自行车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一个收破烂的人。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1380元;
2、2018年12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樊宏伟在济源市西轵城村小刘羊肉汤店内将被害人刘某某的一部小米5X手机窃取,后以120元的价格卖给一个收破烂的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550元;
3、2019年10月2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樊宏伟在济源市御驾居委会大洋网吧门口将被害人张某某的一辆阿米尼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该电动车在樊宏伟指认现场时被追回并返回给失主。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450元;
4、2019年10月30日凌晨,被告人樊宏伟在济源市北海路“得闲茶楼”附近将被害人常某某的一辆千鹤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该电动车在樊宏伟指认现场时被追回并返回给失主。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780元;
5、2019年10月31日早晨,被告人樊宏伟在济源市南夫居委会王某某家门前将一组电瓶和一个充电器窃取,后将所盗电瓶和充电器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一个收破烂的人。经鉴定被盗的一组电瓶价值120元,充电器价值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5、指认笔录;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宏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宏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33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宏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樊宏伟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伟
检察官助理:任鹏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樊宏伟现羁押于济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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