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永检刑诉〔2020〕Z412号
被告人樊川山,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3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镇**村**村民小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4月被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2月被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被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因犯抢劫罪,于2015年4月被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被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5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川山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樊川山在重庆市永川区昌州花园小区150号4栋楼下,通过剪线搭线的方式将徐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2750元的王野牌渝D4****号白色两轮摩托车盗走。后其将该车辆卖予一路人,获款600元。
2020年5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樊川山在重庆市永川区松溉镇上溪沟桥附近一居民楼二楼,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胡某某住所房屋大门撬开后,将屋内一台价值人民币600元的蓝色华硕牌A556U型笔记本电脑盗走。随后樊川山以同样方法进入住在旁边的被害人万某某的屋内,将其屋内一台价值人民币280元的黑色联想牌Lenovo G400S型笔记本电脑盗走。
2020年5月15日,民警在重庆市永川区永师路口人行道上将被告人樊川山抓获,当场查获其盗窃的上述两台电脑,后发还两被害人。樊川山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罪犯档案资料、摩托车购买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等书证;
2. 证人温某某、蔡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万某某、徐某某、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樊川山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扣押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发还清单等笔录;
7.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川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川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川山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樊川山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樊川山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
:李新鑫 |
检察官助理 |
:熊小舟 |
2020年7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樊川山现羁押于重庆市永川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五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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