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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广熙诈骗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0〕Z607号

被告人樊广熙,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1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长寿区**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渝中区**单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4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4月15日至2019年9月14日止。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广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31日15时许,被告人樊广熙为了骗取他人财物,在重庆市渝中区**单元**住处,通过微信群发布销售口罩现货的虚假信息。同日17时40分许,被害人钟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购买2万个口罩,并向被告人支付订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将钱款据为己有后与被害人失联。

2020年2月22日19时许,民警在本市渝中区**单元**将被告人樊广熙抓获。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2月23日,被告人樊广熙退还被害人人民币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及社区矫正材料、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微信交易截图、通话清单、退赔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钟某某的陈述;

3.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樊广熙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樊广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广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通过微信群发布虚假售卖现货口罩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6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樊广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樊广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樊广熙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赖俊斌

检察官助理:秦圣卓

2020年7月14日

附:1.被告人樊广熙现取保在家;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讯问笔录等材料1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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