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樊建华,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组**号。2018年9月25日因吸毒和赌博被南昌县公安局合并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建华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和12月5日,被告人樊建华在南昌县莲塘镇体育馆小区附近,分别以1000元和600元的价格,二次向吸毒人员王某某贩卖毒品,王某某以微信转账方式支付毒资给樊建华。
2019年12月5日20时许,被告人樊建华在南昌县莲塘镇体育馆小区附近向王某某贩卖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当场从樊建华身上查获疑似毒品 “麻古”一粒、“冰毒”两小袋。经南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上述在樊建华身上查获的疑似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信息、付款凭证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樊建华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等笔录;
5.毒品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建华三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并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类毒品0.93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张建太
附:
1.被告人樊建华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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