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一部刑诉〔2020〕371号
被告人樊影,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8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镇**村,住四川省都江堰市**镇**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无。
被害人易某甲,女,35岁,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社区**组**号;被害人余某某,女,50岁,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社区**组**号;被害人易某乙,男,62岁,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社区**组**号。
本案由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影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凌晨12时许,被告人樊影未经允许非法进入都江堰市**镇**社区**组**号被害人易某甲家中,在卧室内的床上睡觉,被害人易某甲及家人发现卧室被反锁后,易某甲母亲余某某在家人的协助下爬上梯子通过卧室窗户欲观察室内情况时,惊动正在睡觉的樊影,樊影惊慌之下推了余某某一下致余某某跌下梯子,造成余某某及在梯子旁边的余某某丈夫易某乙受伤,樊影匆忙之下未及穿衣打开卧室门跑到阳台顺着排水管下楼逃跑,将随身的衣服、裤子、拖鞋、手机身份证和银行卡遗留在了易某甲的寝室内,在其遗留在现场的裤包内发现了易某甲的一只女士手表。
案发后,被告人樊影自行到派出所投案。到案后,被告人樊影如实供述了非法侵入住宅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等;
2.物证:衣服、裤子、拖鞋、手机、身份证、银行卡、手表等;
3.被害人陈述:易某甲、余某某、易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樊影的供述;
5.鉴定意见:关于对手表的价格认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樊影的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影未经允许非法进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影曾于2019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樊影自行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非法侵入住宅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樊影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涛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樊影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提讯证、换押证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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