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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志坤、周政等五人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盗窃案)_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公诉刑诉〔2019〕284号

被告人樊志坤,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0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捕前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单元**2000年12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2年5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3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11月20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8年10月28日因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30日经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政,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住秦皇岛市海港区**镇**村**号。2004年10月29日因犯抢劫罪被抚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上诉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8日维持原判;2012年8月10日因吸食毒品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禁毒大队行政拘留十五日。2012年8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6月27日因犯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被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4年2月11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7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2018年10月28日因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30日经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武越盛,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3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镇**村**号,住秦皇岛市**公寓**座**室。2012年4月20日因吸毒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二千元罚款;2012年5月5日因为他人提供毒品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2年5月6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强制戒毒二年。2018年10月3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17日因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30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邵英雪,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05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城**栋**单元**楼。2018年10月3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31日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邹晓虹,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3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单元**室。2018年10月2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31日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志坤、周政、武越盛、邵英雪、邹晓虹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政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16日9时许,被告人邹晓虹乘车赶到昌黎县两山乡施各庄村新民居4-2-101室王某甲家中,该以200元价格卖给王某甲冰毒一小袋。经昌黎县公安局侦查,被告人邹晓虹伙同他人有重大贩毒嫌疑。

2、2018年10月25日,被告人樊志坤、邵英雪指使被告人周政、邹晓红携带现金12万元坐车赶到保定市徐水区刘伶醉国家4A级景区附近,从代彦斌(刑拘上网追逃)手购买冰毒四袋,约400克。后被告人樊志坤、周政、杨志刚(另案移交至山海关)于2018年10月27日在辽宁省绥中县东戴河山海同湾小区贩卖毒品的过程中被昌黎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现场从被告人樊志坤身上及车内查获冰毒共计159.03克,从被告人周政的身上查获冰毒120.42克,自制转轮手枪一把,从杨志刚住所查获冰毒6.09克,共计冰毒285.54克。后经公冀秦物证鉴(化)字【2018】117、118、122号秦皇岛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查获的285.54克冰毒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后经公物证鉴字【2018】3434号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检验,周政被查扣冰毒的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72.5%、75%、64.4%、64.3%;后经公物证鉴字【2018】3435号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樊志坤被查扣冰毒的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66.6%、64.8%。经中警鉴字【2018】1049号中国刑警学院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从周政身上查获的转轮手枪具有射击功能,认定为枪支。 

3、2018年11月16日15时许,在秦皇岛市海港区秦皇国际公寓B座606室居住的被告人武越盛家中,昌黎县公安局办案民警当场缴获该于2018年10月20日前后从被告人樊志坤手中购买的冰毒19.20克,麻古两包共计4.95克。后经公冀秦物证鉴(化)字【2018】141号秦皇岛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查获的19.2克冰毒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4.95克麻古含有咖啡因成分。

4、2018年10月30日,在秦皇岛市海港区海阳路滔博运动门前,北戴河区公安分局民警将刚刚完成贩卖冰毒交易的被告人武越盛抓获,并在其随身携带手包中查获18小袋冰毒共计20.092克。后经公冀秦物证鉴(化)字【2018】120号秦皇岛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查获的20.092克冰毒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5、2017年12月21日18时35分许,在卢龙县妇幼保健医院门口处,由年宏亮(另案处理)望风、被告人周政驾驶车辆随行、齐永峰(另案处理)实施作案,将揣某某停放在卢龙县妇幼保健医院门口西侧的黑色帕萨特轿车(冀BZ0368)驾驶员侧的车玻璃砸碎,盗走车内装有金镯子一个、金项坠一个、金戒指一个、现金7000余元的女士挎包,后三人驾车逃走。后经卢价证【2018】34号卢龙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金手镯价值17144元,金项坠价值1616元,金戒指价值1938元,被砸碎的汽车玻璃价值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视听资料:光盘十四张;检查笔录;昌黎县公安局现场检验报告及尿检结果照片,秦皇岛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卢龙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人王某甲、姜某甲、赵某某、王某乙、张某某、姜某乙、杨某某、年某某、齐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害人揣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樊志坤、周政、武越盛、邵英雪、邹晓虹的供述与辩解,户籍信息证明、现实表现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上交毒品登记表,当场称重说明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志坤、邵英雪、邹晓虹伙同他人共同贩卖、运输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共同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政伙同他人共同贩卖、运输毒品,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越盛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志坤、周政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立敏

2019年7月30

附:

    1.被告人樊志坤、周政、武越盛被羁押于昌黎县看守所;被告人邵英雪、邹晓虹被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五册和证据材料;

3.视听资料:光盘十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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