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一部刑诉〔2020〕Z218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汉族,赤峰市敖汉旗人,公民身份号码1504301991********,初中文化,无业,捕前租住赤峰市红山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2014年1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单处罚金贰仟元;2019年5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2020年2月18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8月6日经本院批准,8月7日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5日或6日,被告人樊某某在赤峰市红山区金宇国际C区北门福至综合超市快递存放处,盗窃快递2件。一件为咖啡,经鉴定价值为141.53元;一件为洗发水、洗衣液、面膜等物品,经鉴定价值为427元。
2、2020年6月13日,被告人樊某某在赤峰市松山区皇家帝苑C区北门思源超市快递存放处,盗窃快递4件。分别为殷某某所购帽子两顶,经鉴定价值338元;于某某所购半袖一件,经鉴定价值120.13元;张某某所购衬衣一件,经鉴定价值49.9元。第四个邮件详情不明。
3、2020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樊某某在赤峰市松山区地质二中南侧荣济堂大药房快递存放处,盗窃快递2件。一件为运动服一套,经鉴定价值为89元;一件为口罩一包,经鉴定价值为22.9元。
4、2020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樊某某在赤峰市松山区皇家帝苑C区北门思源超市快递存放处,盗窃快递2件。一件为于某某所购油桃一件,经鉴定价值为39.8元,一件为运动服一套,经鉴定价值为98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樊某某盗窃作案4起,盗窃物品合计价值1326.2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帽子、半袖、运动服等物证;2、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3、证人车某某、黄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失主殷某某、张某某、于某某的陈述;5、检查、扣押、辨认等笔录、清单及照片;6、价格认定结论;7、视听资料:光盘一张;8、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樊某某之行为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系累犯、系坦白。建议对被告人樊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超
检察官助理:谢童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樊某某现羁押于松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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