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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文兵盗窃案)_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盱检刑一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樊文兵,男,1975年1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2197501015214,汉族,小学,无业,住安徽省来安县舜山镇舜山村红旗组24号。被告人樊文兵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7月25日被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11日被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零二个月零四天,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曾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4月9日被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零九个月零二十日,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8年9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盱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文兵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樊文兵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刘某某、潘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樊文兵,听取了被害人刘某某、潘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樊文兵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21日晚至22日凌晨,被告人樊文兵窜至盱眙县古桑街道办事处竹园组御园美景小区内,盗窃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该小区内车牌号为苏HLW***的五菱牌荣光面包车一辆。经盱眙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7500元。

2.2019年12月24日晚,被告人樊文兵窜至南京市六合区竹镇镇士林路17号附近的粮油市场内,采用钥匙投锁的方式,盗窃被害人潘某某停放在该粮油市场内车牌号为苏AF***A的五菱牌荣光面包车一辆。经盱眙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9733元。

被告人樊文兵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樊文兵的身份信息等书证;

2.证人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樊文兵的供述与辩解;

5.盱眙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盱眙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文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文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文兵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樊文兵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樊文兵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云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樊文兵现羁押于盱眙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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