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0〕972号
被告人樊斌楠,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7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乡**村委**组。被告人樊斌楠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7年3月10日、2017年12月18日被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9年8月18日释放。被告人樊斌楠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斌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樊斌楠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晚,被告人樊斌楠至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花苑**区**号被害人苗某某的租房,采用翻窗进入的手段,入户窃得被害人苗某某现金人民币1090元及黑色背包1个、机动车驾驶证1张、暂住证1张。
归案后,被告人樊斌楠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 被害人苗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樊斌楠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
5. 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9月15日,被告人樊斌楠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斌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斌楠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樊斌楠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樊斌楠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樊斌楠的违法所得,应当责令退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薛丽娟
2020年9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樊斌楠现羁押在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 随案移送物品清单2份;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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