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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新明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旌检公刑诉〔2019〕479号

被告人樊新明,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新明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7日凌晨2许,被告人樊新明在其位于德阳市区**驿站**楼**号租住房楼下向唐某某贩卖约0.5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唐某某通过微信向樊新明转款200元。

2、2019年6月8日20时许,被告人樊新明在其上述租住房楼下向唐某某贩卖约0.5克甲基苯丙胺,唐某某通过微信向樊新明转款200元。

3、2019年6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樊新明在其上述租住房楼下向唐某某贩卖约0.7克甲基苯丙胺,唐某某通过微信向樊新明转款250元。

4、2019年6月12日早上,被告人樊新明在其上述租住房门口向唐某某贩卖约0.2克甲基苯丙胺,唐某某向樊新明支付现金100元。

5、2019年6月13日13时许,公安人员对樊新明位于德阳市旌阳区**街**号附**号**室的房屋进行搜查,在该房屋内搜出冰毒疑似物36袋(共计净重为23.63克),麻古疑似物2袋(净重分别为0.06克、0.08克),吸毒工具1套,电子秤1台,手机2部。经检验,从以上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等笔录;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新明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25.67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樊新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继学

2019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樊新明现被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3册、光盘1张。

3、随案移送物品(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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