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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新涛诈骗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19〕824号

被告人樊新涛,男,汉族,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1221984********,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河南省临颍县**镇**村**号,捕前住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酒店**宿舍。2016年3月21日曾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6月22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4月2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新涛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被告人樊新涛通过微信与被害人吴某某,同年7月至8月间,樊新涛虚构其在西安**商场开小吃店创业骗取吴某某信任,并以开店铺保证金不足,身份证丢失和银行卡被盗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吴某某钱财,2018年7月25日、8月1日、8月9日,被害人吴某某在其位于雁塔区新加坡小区家中分三次通过手机银行共转账15000元给樊新涛。2019年3月29日,樊新涛被抓获归案。破案后,赃款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情况说明、前科材料等;

2.证人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樊新涛的供述与辩解;

5.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6.微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新涛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樊新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刑满释放五年之内又犯罪,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平静

2019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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