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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新立诈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大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大庆市人民检察院

大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检诉刑诉〔2016〕47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11980********,汉族,小学文化,系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甲分公司**,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路**号**门**室。1998年6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1999年10月4日刑满释放。2015年10月15日因涉嫌诈骗被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我院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诈骗罪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6年2月20日、5月5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3月21日、6月6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后起诉。2016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被告人樊某某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营口**有限公司、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4份,价税合计11,205,663.16元,其中税款1,628,173.31元,税款已抵扣。樊某某向受票公司收取3%至4%的开票费。

1.2014年,被告人樊某某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营口**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价税合计3,168,319.00元,其中税款460,354.05元,税款已抵扣。

2.2014年,被告人樊某某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上海**有限公司虚开值税专用发票30份,价税合计5,209,406.16元,其中税款756,922.29元,税款已抵扣。

3.2014年,被告人樊某某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上海**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价税合计2,827,938.00元,其中税款410,896.97元,税款已抵扣。

经侦查,被告人樊某某于2015年8月4日在大庆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银行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证明、工商档案等;

2.证人杨某某、于某某、幸某某、罗某某、王某甲、苏某某、王某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樊某某及另案处理人员于某某、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周  伟

代理检察员:孟  捷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1被告人樊某某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5册;

3光盘1张。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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