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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明坤非法持有毒品案)_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眉彭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樊明坤,男,1977年7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819770728001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住眉山市彭山区蓝湾风景22栋505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被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毒品罪,经彭山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5日被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明坤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区分局在眉山市彭山区凤鸣街道武阳东路将正在驾驶川ZTA215轿车的被告人樊明坤挡获,在川ZTA215的轿车上搜出一袋疑似毒品的可疑晶体物,经称量净重24.53g。经检验,可疑晶体物含甲基苯丙胺成份。

同日,侦查机关对被告人樊明坤的居住地进行了勘验。在被告人樊明坤位于彭山区凤鸣街道新村巷9号203号的出租房内搜出叁袋疑似毒品的可疑晶体、电子秤、封装袋、吸毒工具等物品,经对叁袋疑似毒品的可疑晶体称量共净重146.43g。经眉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叁袋疑似毒品的可疑晶体均含甲基苯丙胺成份。在被告人樊明坤位于彭山区观音街道蓝湾风景小区22栋505号的出租房内搜出一袋疑似毒品的红色颗粒状物净重3.58克、两袋疑似毒品白色的可疑晶体净重26.8克、一瓶装有疑似毒品的可疑晶体与疑似毒品的红色可疑粉末状混合物净重0.75克、吸毒工具等物品。上述可疑物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疑似毒品可疑物、锡箔纸、电子称等;2.书证:户籍证明、房屋出租协议;3.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唐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樊明坤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称量记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7.光盘:七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明坤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202.09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彭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科

2020年9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眉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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