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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晨毅诈骗案)_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涪检一部刑诉〔2020〕480号 

  被告人樊晨毅,曾用名樊领,男,生于1990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07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街**号**栋**单元**楼**号。曾因犯盗窃罪,2010年1月18日被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犯盗窃罪,2014年8月1日被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又因犯盗窃罪,2018年8月13日被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9年5月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3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11月5日经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晨毅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5日,被告人樊晨毅编造朋友结婚要借用车为由,在绵阳市涪城区军转小区从陈某甲(男,23岁,本案被害人)处将一辆价值人民币149725元的川B6****大众牌汽车骗走。后为了变卖该车,又编造将所骗汽车挂靠在他人公司、帮陈某甲挣钱为由从陈某甲处骗得该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身份证件。2020年7月10日,被告人樊晨毅与陈某乙签订机动车买卖协议,将川B6****大众牌汽车变卖给陈某乙,并办理了机动车转移过户登记手续,实际获得赃款12万元人民币,已全部耗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借车协议、机动车销售发票、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机动车买卖协议、收条、车辆过户手续、情况说明、前科材料、尿检材料、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胡某某、瞿某某、罗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

4.鉴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7.被告人樊晨毅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晨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晨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晨毅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樊晨毅犯罪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樊晨毅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利强

2020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樊晨毅现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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