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514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4241992********,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址: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镇**村**号,现住址:佛山市禅城区**村**街村**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6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424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址: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镇**村**号,现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村**街村**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6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424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址: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镇**村**号,现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村**街村**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6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424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址: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镇**村**号,现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村**街村**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6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何某某、吴某某、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2月14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4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樊某某、何某某、吴某某、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11月,被告人樊某某经营佛山市禅城区魁奇一路11号2区A座AP18室皇阁美颜养生俱乐部期间,聘请被告人何某某、徐某某、吴某某、饶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业务员,聘请何某某、翟某某、王某某、夏某某等人为按摩技师。由樊某某印刷涉黄卡片,后交由业务员何某某、徐某某、吴某某、饶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到公共场所派发,待男性客人通过小卡片的号码加为微信好友后,何某某、徐某某、吴某某、饶某某(另案处理)冒充女性与客人聊天,暗示皇阁美颜养生俱乐部有性服务吸引男性客人前往,诱使客人充值钱款成为会员并消费,后由按摩技师何某某、翟某某、王某某、夏某某等人为客人提供普通的按摩服务,从而骗得被害人张某某、陈某某、郭某某、雷某某、朱某某、林某某、曹某某、张某某、郭某某、刘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21585.52元。
2019年11月8日17时许,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深村四街泰雅公寓517房抓获被告人樊某某、吴某某、何某某、徐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张某某、陈某某、郭某某、雷某某、朱某某、林某某、曹某某、张某某、郭某某、刘某某的陈述;4.证人何某某、翟某某、夏某某、王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樊某某、吴某某、何某某、徐某某的供述及辩解;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吴某某、何某某、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21585.52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吴某某、何某某、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海燕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樊某某、何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证据目录、卷宗8册、光盘8张。
3.被告人樊某某、吴某某、何某某、徐某某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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