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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某某、余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6059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1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南昌市南昌县***乡***村***路***号,现住南昌市南昌县***乡***村***路***号。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容留吸毒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1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南昌市南昌县***乡***村***路***号,现住南昌市青云谱区***公寓***栋***单元***室。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容留吸毒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余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樊某某与被告人余某某来到南昌市青云谱区解放西路维也纳智好酒店,被告人樊某某通过手机支付房费,被告人余某某用自己身份证登记并且通过人脸识别认证开了1115房间,随后两人在房间内吸食了毒品K粉,次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樊某某邀请涂某某等人到宾馆房间内来吸食毒品K粉,随后被告人余某某与徐某某、邓某某、涂某某三人一起在房间内吸食了毒品K粉,被告人樊某某则在旁陪同。 

    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余某某被抓获归案后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将涉嫌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另案处理)抓获归案。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樊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宾馆开房照片、开房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涂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樊某某、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伙同他人在宾馆开房间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余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伙同他人在宾馆开房间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瑶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樊某某、余某某现羁押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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