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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某某、刘某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解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111993********,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焦作市山阳区,住焦作市山阳区**办**村**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于2019年7月19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11月25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苗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111993********,汉族,中专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焦作市山阳区,住焦作市山阳区**办**村**路**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于2019年7月19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11月25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111993********,汉族,中专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焦作市山阳区,住焦作市山阳区**办**村**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于2019年7月19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11月25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11993********,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焦作市修武县,住焦作市解放区**园**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于2019年7月19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11月25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孟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111992********,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焦作市山阳区,住焦作市山阳区**办**村**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于2019年7月19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11月25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苗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孟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分别于2019年11月24日、2020年2月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12月8日、2020年2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被告人樊某某、苗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经预谋,决定使用“猫池”等工具通过提供手机号供他人使用来非法获取利益。并由樊某某、苗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共同出资,先后购买“猫池”设备723台及含有他人身份信息的手机卡9338张,焦作市山阳区桶张河村租赁民房用于运营上述设备。2019年5月至7月,被告人樊某某、苗某某、刘某某、王某某伙同孟某某使用上述“猫池”工具将9338张手机卡上传至网络上的接码平台,供他人做接收信息等用途,并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984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林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樊某某、苗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孟某供述与辩解;

4、搜查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苗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孟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苗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孟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环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苗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孟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樊某某、苗某某、刘某某、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解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胡  勇

助理检察员:邢晶晶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樊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焦作市山阳区**办**村**号;被告人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焦作市山阳区**办**村**路**号;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焦作市山阳区**办**村**号;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焦作市解放区**园**号楼**单元**楼**户;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焦作市山阳区**办**村**号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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