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495号
被告人樊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安徽省长丰县**乡**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75********,汉族,文盲,住安徽省长丰县**乡**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彭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51984********,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湖南省保靖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彭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51986********,土家族,小学三年级文化程度,住湖南省保靖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3日被东阳市公安局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龙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51990********,土家族,小学四年级文化程度,住湖南省保靖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3日被东阳市公安局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彭某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51992********,土家族,小学三年级文化程度,住湖南省保靖县**镇**村。曾因吸毒,于2014年8月6日被余姚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3日被东阳市公安局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彭某丁,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51989********,土家族,初中二年级文化程度,住湖南省保靖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3日被东阳市公安局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彭某戊,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51991********,土家族,初中二年级文化程度,住湖南省保靖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3日被东阳市公安局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樊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86********,汉族,初中一年级文化程度,住安徽省长丰县**乡**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3日被东阳市公安局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乙、周某某、彭某甲、彭某乙、龙某某、彭某丙、彭某丁、彭某戊、樊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彭某甲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彭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19年11月28日期间,被告人樊某乙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在本市横店镇后岑山附近的山上、本市南峰山庄后面的山上、本市横店镇祝坞村附近的山上等地开设赌场,召集严某某、许某某、胡某某(均已行政处罚)等赌博人员以押“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期间,被告人樊某乙、周某某负责召集赌博人员,给赌博人员发送赌场定位,由被告人周某某保管抽头获利,被告人彭某甲在赌场内负责抽头,被告人彭某乙、龙某某、彭某戊负责在赌场附近望风,被告人彭某丙、樊某甲负责接送赌博人员,被告人彭某丁负责在赌场里打杂。在此期间,该赌场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30000余元,被告人樊某乙、周某某分得人民币8000余元,被告人彭某甲分得人民币9000余元,被告人彭某乙、龙某某、彭某戊、彭某丙各分得人民币3000余元,被告人彭某丁分得人民币1600余元,被告人樊某甲分得人民币950元。
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樊某乙、周某某、彭某甲、彭某乙、龙某某、彭某丙、彭某丁、彭某戊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樊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彭某甲处扣押人民币26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据保全材料、扣押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叶某某、胡某某、严某某、黄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樊某乙、周某某、彭某甲、彭某乙、龙某某、彭某丙、彭某丁、彭某戊、樊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笔录;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乙、周某某、彭某甲、彭某乙、龙某某、彭某丙、彭某丁、彭某戊、樊某甲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堂供他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乙、周某某、彭某甲、彭某乙、龙某某、彭某丙、彭某丁、彭某戊、樊某甲所实施的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樊某乙、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彭某甲、彭某乙、龙某某、彭某丙、彭某丁、彭某戊、樊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彭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阳红、厉剑婷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樊某乙、周某某、彭某甲现被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联系电话:135********、135********、178********);被告人彭某乙、龙某某、彭某丙、彭某丁、彭某戊、樊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183********、198********、199********、183********、182********)。
2.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一式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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