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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某某、周某某贩卖毒品案)_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58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6月5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3日晚2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其家门口向被告人樊某某购得毒品海洛因一小包并私藏部分后,于当晚23时许在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路口将私藏后的部分毒品海洛因贩卖给他人时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民警抓获,现场查获周某某贩卖与私藏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两包(分别编为1号、2号),经称量,1号净重0.22克,2号净重0.09克。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1号、2号毒品海洛因可疑物内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廖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樊某某、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毒品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周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云逸

                             检察官助理 周步云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樊某某、周某某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宗2册,检察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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