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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某某、徐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公开版)_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20〕518号

被告人樊**,男,1974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61974********,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南阳镇,现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南阳镇祥南村一组95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于2020年7月18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犯罪,于2020年8月18日经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18日由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男,1986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11986********,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兴化市荻垛镇荻垛村荻三**号,现暂住江苏省昆山市新镇圣雅小区。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于2020年7月2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犯罪,于2020年8月18日经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18日由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左右,被告人樊**、徐**在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注册四家空壳公司,分别为商丘桥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商丘凯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商丘英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商丘味极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商丘甘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商丘凯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商丘三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商丘海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相应的公司营业执照、银行对公账户、公司公章、法人私章、手机号码后一并打包卖给唐**(上网追逃)。其中商丘桥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商丘三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账号,涉及电信诈骗金额人民币50165.0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书证;2、被告人樊**、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徐**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员:赵娜娜

检 察 员:贺晓慧

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

1.被告人樊**、徐**现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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