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刑诉刑诉〔2014〕37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11991********,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扶沟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4年8月23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29日因我院认为已构犯罪,但无逮捕必要为由不予批捕,于2014年9月30日由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樊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21984********,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新密市**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4年8月23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29日因我院认为已构成犯罪,但无逮捕必要为由不予批捕,于2014年9月30日由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樊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民权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现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4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某、樊某某明知是胡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营利为目开设的赌场,而为其提供经营管理等其他直接帮助,该赌场共营利37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胡某某、李某等证人的证言;3.物证(照片); 4.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樊某某明知是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的赌场,而为其经营管理等其他直接帮助,系从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丽娜
邓 鑫
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樊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75页;
3、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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