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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某某、李某某等盗窃案)_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润检一部刑诉〔2021〕19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0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镇江市新区**苑**栋**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镇江市市辖区**街道**家**号)。被告人樊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30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镇江市新区**花园**栋**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镇**村**号)。被告人李某某曾因赌博,于2017年3月25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罚款五百元。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1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4年7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72419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花园**栋**号车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镇**村**组**号)。被告人何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李某某、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被告人樊某某、李某某共谋实施盗窃,并采取蹲点、跟踪等方式,锁定本市润州区**城**栋**室作为盗窃目标。后被告人李某某经一名党姓男子(未到案)介绍,找到被告人何某某,并以换麻将为由,于当月28日14时许,让其以技术开锁的方式打开该户房门,被告人樊某某、李某某从该户窃得南京九五之尊香烟1条、南京九五之尊细支香烟3条、黄金叶天叶香烟5条、53度鼠年生肖限定茅台酒6瓶,后被告人李某某经党性男子支付给被告人何某某开锁费4000元。经镇江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上述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26600元。同年10月3日11时许,被告人樊某某、李某某经共谋,由被告人李某某联系被告人何某某,再次以换麻将为由,让其对本市润州区**城**栋**室进行技术开锁,被告人何某某在对该房门过程中,被害人经监控发现并报警,三被告人遂离开该小区,后被告人李某某支付被告人何某某开锁费500元。

到案后,被告人樊某某、何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人口信息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陈某某、黄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樊某某、李某某、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证人贾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樊某某、李某某、何某某等人对相关地点的辨认笔录;6.镇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7.公安机关调取的润州区天和星城小区物业监控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李某某、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违背住宅成员的意愿,以开锁的方式帮助他人非法进入公民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李某某共同故意实施盗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樊某某、何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樊某某、李某某、何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彪  王维培  

                          2021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樊某某、李某某、何某某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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