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2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区泉山****。被告人樊某某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3月5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决定对樊某某不批准逮捕,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于同年4月9日决定取保候审。后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补充证据后再次对樊某某提请逮捕,本院于同年6月13日以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但没有逮捕必要为由,决定对樊某某不批准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2199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本市大通区****。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1月26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本院以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但没有逮捕必要为由,决定对李某某不批准逮捕,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于2019年3月1日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李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4月份,刘某某以其本人名义注册了淮南**商务有限公司,方便在**平台上运作所谓的邮票卡“小马票”。被告人樊某某先介绍被告人李某某认识了刘某某,之后樊某某、李某某二人商量,使用刘某某注册的公司,在本区****楼租赁了办公室,设计了 “天天定投”理财模式,该模式按照不同的报单金额(分别为:2000元、5000元、10000元不等),不同的定存期限(分别为:23天、46天、69天、92天、115天不等),最终按相应的报单金额和定存期限收取相应的高额回报,以此方式向不特定人群宣传,诱惑赵某某、赵某甲、李某甲、鲍某某等二十余人在网络平台上投资虚构的网络邮票“小马票”。2017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樊某某将公司关闭,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27.6079万元。所得赃款被二人消费。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退赃款26万元、樊某某退赃款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羁押证明、抓获经过、定投协议、银行卡交易明细、信用卡账单、支付宝转账凭证、欠条、公司登记备案材料、审计报告、缴款凭证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胡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田某某、赵某甲、李某甲、王某某、武某某、许某某、鲍某某、张某某、陶某某、吴某某、蔡某某、许某甲、胡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樊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樊某某伙同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 非
检察官助理:李敏丽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樊某某、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公安侦查卷宗五册、审计报告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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