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杏检公诉刑诉〔2017〕98号
被告人樊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321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北京海淀区**校长,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县**乡,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6月6日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7月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51987********,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北京海淀区**校长,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平顺县**乡**村**号,住山西省太原市高新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6月2日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7月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103198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北京海淀区**主管,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号**,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6月21日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7月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杨某某、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6年10月20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6年11月18日补查重报。于2016年12月30日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7年1月26日补查重报,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4月至2016年5月间,被告人樊某某、杨某某、张某某在北京市海淀区**校区工作期间,组织该校区咨询师通过发放宣传单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以北京市海淀区**学校的名义,签订感恩回馈活动协议,以预付存款给北京市海淀区**学校,返还存款金额的百分之二十的费用用于学生参加课程使用,到期后,将原先预付的存款全部返还于存款人的“感恩免费学”活动为诱饵,吸收社会公众77人资金9368780元,造成实际损失7764844元。
被告人樊某某于2014年4月至2015年12月到北京海淀区**学校工作,出任太原市**校区**,吸收资金7668110元,造成实际损失6328230元;被告人杨某某于2016年1月至2016年5月出任太原市**校区**,吸收资金1430500元,造成实际损失1226444元。
2014年4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在北京市海淀区**学校太原**校区先后担任该校咨询师和咨询主管,负责向学生家长介绍和宣传、分配业务任务量、培训咨询师以及与校长联系的工作,共非法吸收30余名学生家长22542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辨认笔录、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杨某某、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杨某某、张某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孙燕斐
2017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樊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贰拾壹册、散页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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