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樊某某、贺某某盗伐林木案)(公开版)_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19〕1028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12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山西省太原市南郊区人,**: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乡**街**巷**号,住**。 2019年6月13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6日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伐林木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贺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0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山西省祁县人,**:山西省晋中市祁县**镇**路**号,现住太原市清徐县**镇**村,农民。2019年6月12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6日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伐林木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贺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4日至2019年4月3日,被告人樊某某以清除枯死树木为由,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无任何批准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雇佣被告人贺某某对西草寨村村西六斗渠、七斗渠处100余颗柳树进行砍伐,并将砍伐树木全部出售,非法获利三千余元。经太原市小店区林业局调查,并对西草寨村现伐木勘验、蓄积量测算,鉴定结论为:小店区刘家堡乡西草寨村村西六斗渠、七斗渠现伐林木113株(柳树),立木蓄积量为57.3833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检查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贺某某盗伐林木113株(柳树),立木蓄积量共计57.3833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樊某某、贺某某对本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本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文娟

2019年8月27日

附:本案侦查卷贰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