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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某某、马某某妨害公务案)_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和检公诉刑诉〔2019〕46号

被告人樊某某,女,196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61********,汉族,高中文化,**,住本市和平区****公寓****号。因本案于2018年8月1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86********,汉族,大专文化,济南**珠宝金行有限公司天津红桥分公司**,住本市和平区**路**公寓**门**号。因本案于2018年8月3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马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樊某某、马某某在本市和平区**路**公寓**门门前,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沈某某,致其胸腹部受伤、执法记录仪掉落。公安机关于2018年8月17日、8月31日将被告人樊某某、马某某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

2.证人王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材料、人民警察证、医院诊断证明书等书证;

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

5.现场示意图及照片;

6.现场录像;

7.被告人樊某某、马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马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二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樊某某拘役三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三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弘傑

2019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樊某某、马某某现均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樊某某1806895****,马某某1770220****。

2.侦查卷二册(附光盘一张)、补充材料六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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