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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0816

被告人樊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87********,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兰考县梦寨乡**村**组。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6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被告人樊某某无驾驶证却又想应聘当集卡车驾驶员,遂让他人为其伪造了一本无照片的孟某某身份信息的驾驶证,并将自己的照片贴在假驾驶证上,后成功应聘到宁波天旭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驾驶集卡车。2019年3月21日,因多次违章未处理,被告人樊某某驾驶浙B0H****集卡车在北仑高速口被交警查获,其伪造的孟某某身份信息的驾驶证被查扣。

2019年3月25日,因假驾驶证被查扣,被告人樊某某又联系他人帮其伪造一本无照片的白某某身份信息驾驶证,后将自己的照片贴在假驾驶证上,继续驾驶浙B0H****集卡车。2019年4月26日,被告人樊某某驾驶浙B0H****集卡车在北仑高速口再次被交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伪造的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等;

2.证人证言:执勤报告等;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樊某某及同案犯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等。

被告人樊某某对上述事实及证据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伪造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樊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樊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浪

2020513

附:

1.被告人樊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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