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龙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7198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内黄县*乡*村*号,现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16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在辩护人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樊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日11时40分许,被告人樊某某驾驶豫E*****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E****号重型普通半挂车沿安鹤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安鹤路与107国道交叉路口向西转弯时,与同向行驶的被害人郭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郭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鉴定,郭某某系创伤性休克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樊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郭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书证,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馨
检察官助理:王可
2020年6月8日
(院 印)
附:
1.被告人樊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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