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338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97********,汉族,小学,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小区**期**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乡。2020年5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03时17分许,被告人樊某某酒后驾驶赣******小型普通客车在南昌市青云谱区城南大道(墅溪园小区)段由北向南超速行驶,遇吴某某无证驾驶无号三轮电动车在其前方由北往南行驶,赣******小型普通客车与无号三轮电动车尾部相撞,造成两车受损,被害人吴某某倒地受伤,抢救无效后死亡。经认定,被告人樊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被告人樊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樊某某基本信息、归案经过、调解书等书证;
证人证言;
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
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樊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礼扩
2020年6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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