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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团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11963********,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出生地湖北省团风县,现住湖北省团风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团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团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团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5时许,被告人樊某某驾驶鄂J****7号牌轻型自卸货车由团风县**镇往**镇方向行驶。5时30分,该车行至G106国道团风县**镇**湾路段时,樊某某驾车超越同向行驶的鄂J****0号牌正三轮摩托车,在此过程中与三轮摩托车发生擦碰,造成该三轮摩托车驾驶员胡某某受伤、乘客杜新华当场死亡,两车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樊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杜新华系因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等书证;2.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3.黄冈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查笔录;5.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琳莉    

检察官助理:童锐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樊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团风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687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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