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团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11963********,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出生地湖北省团风县,现住湖北省团风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团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团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团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5时许,被告人樊某某驾驶鄂J****7号牌轻型自卸货车由团风县**镇往**镇方向行驶。5时30分,该车行至G106国道团风县**镇**湾路段时,樊某某驾车超越同向行驶的鄂J****0号牌正三轮摩托车,在此过程中与三轮摩托车发生擦碰,造成该三轮摩托车驾驶员胡某某受伤、乘客杜新华当场死亡,两车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樊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杜新华系因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等书证;2.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3.黄冈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查笔录;5.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琳莉
检察官助理:童锐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樊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团风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687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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