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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村,现住户籍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经正本院批准,同日被正定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樊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7日13时17分左右,犯罪嫌疑人樊某某驾驶冀A*****号重型货车沿正定县303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与蟠咬公路交叉口右转弯时,与被害人郭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郭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此事故中樊某某负全部责任,郭某某无责任。

犯罪嫌疑人樊某某于2019年11月27日经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信等;2.证人证言:证人康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河北盛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慧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樊某某现羁押于正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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