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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某某交通肇事)(公开版)_崇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崇仁县人民检察院

崇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检一刑诉〔2020〕5号

被告樊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5196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崇仁县**镇**路***号附**。2019年1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崇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崇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樊某某醉酒驾驶赣FV8889小车,载其妻子周某某,由街口路往抚州方向行驶,途径***站***路口800米路段(**桥附近)时,因其醉酒驾车及右转弯时安全注意不够,导致车辆驶出路面翻至路外,造成周某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经崇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樊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经江西抚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周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经江西博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樊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111.7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道路交通责任认定书等书证;

2现场勘验笔录;

3.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频监控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崇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祝福林

2020113

附:

1.被告人樊某某现居住于崇仁县**镇**路***号附**

2.诉讼文书卷壹册、证据卷贰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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