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公刑诉〔2019〕1350号
被告人樊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7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郓城**控制中心工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路**段**号,现住郓城县**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8年8月30日被菏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9年6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于2019年7月25日退回菏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补充侦查,同年8月26日该局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于同年9月24日二次退回菏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补充侦查,同年10月25日该局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份,被告人樊某某为应付卫生系统检查,在菏泽市牡丹区,以200元的价格通过联系申某某(另案处理),伪造了菏泽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师执业注册专用章一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张某某、申某某、洪某某、谢某某证言;4、被告人樊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一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公慧丽
代理检察员秦辉余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樊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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