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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公诉刑诉〔2019〕430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4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进贤县**镇**村**村**号,现住南昌市青山湖区**小区**栋**单元**室。2019年5月1日因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樊某某分别在南昌市青山湖区**小区**小区内设立工作室,在博彩网站的网络游戏平台上注册账号刷分营利。从2019年3月份到2019年4月30日,樊某某通过微信向一名昵称为“男人一定要霸气”的男子(身份信息不详,另案处理)购买他人五百二十三张信用卡信息资料,通过付某某(另案处理)以昵称为“进进”的微信将这些资料转发给孙某某,再由孙某某发给其他的员工用以在博彩网站注册刷分,以提高该博彩网站游戏的热度。

2019年4月30日,被告人樊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某某、吴某甲、金某某、王某某、周某某、吴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违法国家规定,以向他人收买的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五百二十三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邱红

助理检察官:宁晓玉 

2019年8月8日

附:

1、被告人樊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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