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刑诉〔2021〕25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04197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路**室。2020年10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0日01时左右,被告人樊某某酒后驾驶皖A*****号小型轿车,沿合肥市包河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交口东侧附近时,被民警查获。
经鉴定,樊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5.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驾驶证信息查询单等;2.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抽血及现场查扣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樊某某拘役1个月10天,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成功
检察官助理:薛丹丹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樊某某现被取保候审,13705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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