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诉刑诉〔2015〕369号
被告人樊某甲,曾用名:樊某乙,男, 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51968********,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地本市雁塔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号,系陕西**部员工。2015年6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6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6月14日21时50许,被告人樊某甲酒后驾驶陕A****5号灰色“科雷傲牌”小轿车沿本市**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路交叉口,被在此执勤的交警拦下检查。经检测,樊某甲的血醇浓度为160.0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2、被告人樊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现场检查照片;4、血醇检验报告;5、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天舒
2015年7月27日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电话: 1869109****;
2、案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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