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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81987********,汉族,中专文化,山东**集团有限公司出纳,住蒙阴县**小区**号楼**单元**室**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8日16时38分许,被告人樊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别克”牌小型轿车沿蒙阴县云蒙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新广场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樊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6.8mg/100ml,属醉酒驾驶。

案发后,经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樊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证人石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系自首,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樊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伶

                                   检察官助理李伟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樊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379159****)。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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