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市检一部刑诉〔2020〕420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8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煤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高平市**镇**街**巷**号,现住山西省高平市**镇**村。2016年4月25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高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23时27分,被告人樊某某在高平市马村镇爆米花KTV喝酒后,驾驶晋E****1小型轿车沿陈老线由东向西行驶至高平市马村镇兴高焦化厂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樊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7.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有犯罪前科,应从重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樊某某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海芳
检察官助理:郭文娟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樊某某现住山西省高平市**镇**村,电话:15392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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